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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层面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规制 简介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的管理体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2007年11月13日,国务院召开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各省市等要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效落实。作为特大型城市和全国的首都,北京市所面临的突发事件种类复杂、数量多、影响大,公共危机管理的任务十分繁重,加强应急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北京市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的地方立法工作,市委常委会和市人大党组于2007年底决定将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地方实施办法正式列入2008年地方立法计划,要求尽快开展这项工作,务必在第29届奥运会召开之前颁布实施。在此背景下,市政府通过市应急指挥中心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承担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方立法草案研究”的课题研究任务,具体承担这项任务的是法大危机管理研究中心和法治政府研究院的有关研究人员。以此为契机,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市人大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一起成为北京市实施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地方立法工作小组的成员单位,全程参与了这次地方立法的调研、草案起草、意见征求和草案修改等工作。
北京市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的地方立法工作,市委常委会和市人大党组于2007年底决定将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地方实施办法正式列入2008年地方立法计划,要求尽快开展这项工作,务必在第29届奥运会召开之前颁布实施。在此背景下,市政府通过市应急指挥中心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承担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方立法草案研究”的课题研究任务,具体承担这项任务的是法大危机管理研究中心和法治政府研究院的有关研究人员。以此为契机,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市人大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一起成为北京市实施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地方立法工作小组的成员单位,全程参与了这次地方立法的调研、草案起草、意见征求和草案修改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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