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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简介
我国的土地征收有其《宪法》基础,有关法律也规定了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土地法》还具体列举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滥用行政权力,非法征地拆迁,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从而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的现象并没有消除。归其原因在于我国多元化的立法造成法律法规之间的不统一、欠协调,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在内容上标准不一、宽严失调。虽然我国《宪法》第10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是我国的土地立法体系主要是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核心,由系列单行法规组成的法律框架,没有独立的《土地法》,更没有独立的《土地征收法》我国的土地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土地立法层次低。只有少部分法律是由人大常委通过的,诸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大批量的则是部门规章,如“报告”、“意见”、“暂行规定”或者司法解释等;其二,土地立法主体多元化,受传统立法习惯的影响,不论是土地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地方土地法规,从表面上看,是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国务院或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而实际上通常均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也就是说,我国在土地征收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因为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而是没有对土地征收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严格的界定。因此,制定统一的《:财产征收法:》,规范私有财产征收的权限扣征收的程序,才是预防征收权滥用的真正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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